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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金烨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068****57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502民初2146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恢5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9-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金烨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413664.87元(算至2017年5月23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89625‰计算至还清之日至); 二、如被告新余金烨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江西顺烨康新型能源有限公司位于新余市四号路以东,谭塘路以北的工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高新国用(2013)第1652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如拍卖或变卖上述土地使用权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新余吉烨煤化有限公司对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696元(已由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新余金烨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西顺烨康新型能源有限公司、新余吉烨煤化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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