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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金烨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9555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3749号
    案号 (2016)赣0502执20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9
    发布日期 2017-10-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至2016年11月3日,被告新余金烨工贸有限公司、聂金古欠原告敖小琴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352000元,被告新余金烨工贸有限公司、聂金古同意于2016年11月15日前归还给原告敖小琴; 二、如被告新余金烨工贸有限公司、聂金古未在上述期限归还,被告新余金烨工贸有限公司、聂金古应按本金400000元、月息2%向原告敖小琴支付自2016年11月16日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1426元,减半收取5713元,原告敖小琴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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