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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766****20X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7民初501号
    案号 (2021)皖0207执16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菱电梯有限公司货款3130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130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菱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01元,由原告中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535元,被告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66元,原告中菱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的27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276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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