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湘东区腊市富盛煤矿(普通合伙) |
| 法定代表人 | 无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563720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428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428号 |
| 案号 | (2016)赣01执30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5-27 |
| 发布日期 | 2016-10-1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金生、曾水萍、范强、黄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熊勇人民币95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4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9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15%四倍计算);二、被告萍乡市金生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金生选煤厂、萍乡市强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湘东区荷尧利民煤矿、萍乡市湘东区腊市浏公煤矿、萍乡市湘东区荷尧建新煤矿、萍乡市湘东区腊市富盛煤矿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萍乡市金生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金生选煤厂、萍乡市强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湘东区荷尧利民煤矿、萍乡市湘东区腊市浏公煤矿、萍乡市湘东区荷尧建新煤矿、萍乡市湘东区腊市富盛煤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金生、曾水萍、范强、黄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熊勇承担3665元,被告被告范金生、曾水萍、范强、黄磊、萍乡市金生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金生选煤厂、萍乡市强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湘东区荷尧利民煤矿、萍乡市湘东区腊市浏公煤矿、萍乡市湘东区荷尧建新煤矿、萍乡市湘东区腊市富盛煤矿承担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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