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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联利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华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8414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51号
    案号 (2015)深宝法执字第003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6
    发布日期 2015-03-16
    已履行 已支付人民币7716.55元
    未履行 未支付人民币349385.4元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和丰鼎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华言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96,191.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联利泰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华言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49,445.9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0,351元,保全费3,795元,由被告深圳市和丰鼎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490元,由被告深圳市联利泰电子有限公司承担7,656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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