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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鼎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广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67****92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41231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325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8
    发布日期 2017-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广湘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和利息(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每月以1.5%标准计付)给原告刘军勇。 二、被告广州鼎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5元,由被告邓广湘负担,被告广州鼎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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