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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环罚字〔2019〕第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9年8月6日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9〕第26号)后,向我局递交书面申辩材料,申请免于处罚。我局经会议研究,根据现场检查证据材料内容,认为该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存在,但鉴于公司重视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事实,并已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监测协议,态度积极。决定从轻对你公司作出的罚款处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6
    决定机关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