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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庆阳宏邦实业集团豪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100006****59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甘1002民初1838号
    案号 (2020)甘1002执1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甘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庆阳宏邦实业集团豪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石俊子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2014年11月6起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6000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庆阳宏邦实业集团豪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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