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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碧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132****048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11671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30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碧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利根工资23358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沈利根指定账号;或汇入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2679169)。二、被告沈晓红对被告江苏碧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元,由被告江苏碧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沈晓红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支付至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55700160),原告沈利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2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4(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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