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勃利县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姜连福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275433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鸡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2014)鸡法执字第0002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4-06-05 |
| 发布日期 | 2016-05-28 |
| 已履行 | 1500000 |
| 未履行 | 26500000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2014年2月28日前宏兴公司、姜连福连带给付于沙5000000元。 二、2014年4月30日前宏兴公司、姜连福连带给付于沙23000000元。 三、如2014年4月30日前宏兴公司、姜连福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和数额给付于沙款项,宏兴公司、姜连福除给付于沙购矿款28000000元外,宏兴公司、姜连福还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给付原告于沙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155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案件受理费231800元,减半收取11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于沙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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