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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勃利县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连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2754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鸡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4)鸡法执字第000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05
    发布日期 2016-05-28
    已履行 1500000
    未履行 26500000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2014年2月28日前宏兴公司、姜连福连带给付于沙5000000元。 二、2014年4月30日前宏兴公司、姜连福连带给付于沙23000000元。 三、如2014年4月30日前宏兴公司、姜连福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和数额给付于沙款项,宏兴公司、姜连福除给付于沙购矿款28000000元外,宏兴公司、姜连福还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给付原告于沙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155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案件受理费231800元,减半收取11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于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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