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瀛海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传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72097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商初字第20098号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1-06 |
发布日期 | 2017-10-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青岛瀛海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工程款人民币448415元及利息(347573.5元自2011年1月22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50420.75元自2012年1月22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50420.75元自2013年1月22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二、原告(反诉被告)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青岛瀛海帝景置业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270元,合计人民币12370元,由被告青岛瀛海帝景置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被告已经预交,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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