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79****019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5243号 |
| 案号 | (2020)晋0105执恢72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0-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山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借款本金1399964.23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399964.23元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在上述第(一)项内容内对被告李锦涛抵押位于长风街南一巷96号1幢3单元3层0301号的房屋以拍卖、变卖、折价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被告德联盛邦科技公司、李锦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40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德联盛邦科技有限公司、李锦涛负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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