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79****019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5民初3877号 |
案号 | (2019)晋0105执恢2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日期 | 2019-06-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太原邦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58960元,被告太原邦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签订之日支付原告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在法院出具调解书时原告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太原邦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帐户及车辆的查封。 二、被告太原邦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0元。 三、被告太原邦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58960元。 四、如被告太原邦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有一期不能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上述欠款,原告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就所剩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太原邦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并承担未还款项的20%的年利息,法定代表人李锦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23882元,减半收取11941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6941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太原邦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六、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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