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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明合美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国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668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0113民初522号
    案号 (2017)云0113执4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9
    发布日期 2017-1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昆明合美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梅借款19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4月14日借款96万元,利息从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02%计算;2014年4月23日借款94万元,利息从2015年8月23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03%计算)。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昆明合美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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