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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丛培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9836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威民一初字第68号
    案号 (2016)鲁10执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法院
    执行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6
    发布日期 2016-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493325.07元;二、被告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728137.09元;三、被告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竣工工程款利息(2014年5月31日前的利息为2819625.04元,此后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493325.0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交付万隆国际住宅工程的2、3、5、7号住宅楼工程验收所需完整工程资料;五、驳回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之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700万元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9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997元,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6元,被告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416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被告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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