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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华山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0****21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民终2502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24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09-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227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天津市华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孙宝平、韩凤勤偿还借款32336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孙宝平、韩凤勤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88元,公告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8元,公告费260元,由上诉人孙宝平、韩凤勤负担2636元,被上诉人天津市华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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