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保监罚〔2016〕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谢小惠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谢小惠认为:一是其并非“编制虚假资料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二是“编制虚假资料行为”不存在个人主观过错。三是“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条款费率行为”存在部分特殊情况。四是工作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检查。五是响应监管要求,及时落实整改。六是罚款金额过高,超出其承受能力。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根据公司内部职责划分和授权,谢小惠在其岗位进行核保、核赔工作时,未严格履行审核与监督职责,直接导致紫金财险宿迁中支农险业务出现编制虚假资料和未严格执行经备案条款费率等问题,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二是对其个人共计罚款11万元是针对上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罚款的加总,在分项裁量上已经综合考虑了涉案金额、违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三是谢小惠陈述申辩意见未对检查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也未提交新的有力证据。因此,对谢小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我会决定对紫金财险罚款20万元。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九条,我会决定对谢小惠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王岩警告,并罚款2万元。 对上述未严格执行经备案条款费率的行为,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我会决定对紫金财险罚款40万元。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九条,我会决定对谢小惠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王岩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26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许坚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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