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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舒城县亿龙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371****14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91民初2510号
    案号 (2020)皖0291执20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宗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5000000元及利息。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7日的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6%计。2014年3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予以计算;二、被告宗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44800元;三、被告许照云、安徽汇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舒城县亿龙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14元,由被告宗志文、许照云、安徽汇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舒城县亿龙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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