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锦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80277****774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811民初5933号 |
案号 | (2021)豫0811执9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强制被执行人焦作金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焦作通财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4700000元、利息43958.36元及罚息(罚息从2019年10月23日起,以47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其后按照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申请执行人焦作通财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段京丽所持有的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21%的股权、焦作锦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2.04%的股权,被执行人臧克兴所持有的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6.27%的股权、焦作锦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3.88%的股权,被执行人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焦作金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16.67%的股权,被执行人臧志强所持有的焦作锦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34%的股权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执行人臧克兴、张玉梅、段京丽、申伟杰、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作锦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25792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用5683.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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