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前海中投鼎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2669296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11民初14352号 |
| 案号 | (2018)粤0111执979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9-05 |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前海中投鼎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区志权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5日起以本金1000000元计算至2015年6月12日;从2015年6月13按以本金2000000元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广东一统国际酒类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一统国际酒类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前海中投鼎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3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前海基金公司、广东一统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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