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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19〕6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不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9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田景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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