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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琦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1MA****2R6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24民初2253号
    案号 (2020)赣0124执6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15000元; 二、上述借款本金,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自2016年9月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三、被告南昌海锦投资中心、南昌鑫农投资中心、南昌琦轩投资中心、黄海根、黄国生、应淑华对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海锦投资中心、南昌鑫农投资中心、南昌琦轩投资中心、黄海根、黄国生、应淑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昌海锦投资中心、南昌鑫农投资中心、南昌琦轩投资中心、黄海根、黄国生、应淑华支付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330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4元,由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海锦投资中心、南昌鑫农投资中心、南昌琦轩投资中心、黄海根、黄国生、应淑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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