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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普宁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28168****52X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5281民初1627号
    案号 (2019)粤5281执8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6
    发布日期 2020-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普宁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00000元、应收利息866887.79元、拖欠本金罚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1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274%计)和复利(以拖欠应收利息为基数,自拖欠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274%计)。 二、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广东华智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揭阳市普侨区侨南大道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号:粤(2017)揭阳市不动产权第0006159号]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黄佐东、吴君玉、黄佩芝、谢泽涌、黄佐锐、黄佩銮、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普宁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098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共388098元,由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558元,被告普宁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智投资有限公司、黄佐东、吴君玉、黄佩芝、谢泽涌、黄佐锐、黄佩銮、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9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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