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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岸工商处字[2017]127号-043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经实地核查,未发现上述企业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经税务部门核实,上述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或六个月及以上未纳税申报。
    行政处罚内容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其债权债务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4
    决定机关 武汉市工商局江岸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广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