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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50011****47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503民初15号
    案号 (2021)辽0503执1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本溪天富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款4598607.83元及利息(以4598607.83元为基准,自2021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0元,减半收取21600元,鉴定费80000元,合计101600元,由被告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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