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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永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3801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虎商初字第01051号
    案号 (2016)苏0505执12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5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询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9079997.24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1378518.49元(暂计至2015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罗珣对被告苏州市询恒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市询恒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江苏金蟠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询恒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6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市询恒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询恒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市询恒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罗珣名下抵押物苏州市三香路439号名仕花园3幢201室、苏州市三香路206号18F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分别在登记债权数额2118000元和1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陈立、张蕾名下抵押物苏州市高新区雅阁花园4幢306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登记债权数额129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6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231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帐号:54840104000292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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