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永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4380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姑苏商初字第0319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3)姑苏执字第034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12-11 |
发布日期 | 2015-07-30 |
已履行 | 2903901.50 |
未履行 | 余款未履行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胜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欠款本金本金7419074.94元及产生的利息1669.29元(暂计算至2013年2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胜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45911元。 三、被告吴学水、李少华、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胜钢商贸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陈震界对被告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承担的上述保证责任未履行部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4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2643元,由被告苏州胜钢商贸有限公司、吴学水、李少华、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陈震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72043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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