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库车经开税罚〔2019〕839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及相关规定,该单位应在2018年12月17日前向我局报送,但逾期未申报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7-10-01 至2017-12-31 增值税(其他建筑服务)、2017-10-01 至2017-12-31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申报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5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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