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丽税二稽罚[2020]4 |
违法行为类型 | 景宁瑞丰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瑞丰公司与湖北省云梦县杭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梦公司”),签订虚假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瑞丰公司承建石浦段工程,该工程分包给了张兰友。张兰友虚构梅滨、陈三清与云梦公司之间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梅滨、陈三清将挖机挂靠到云梦公司。瑞丰公司与云梦公司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由瑞丰公司向云梦公司租赁挖机。经查询金三系统,云梦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而上述两份合同上写着签订日期均为2017年3月,在时间上不符。挖机老板梅滨在笔录中也承认合同是后面补的。张兰友在笔录中也承认就是为了开发票而签订这两份合同的,云梦公司和瑞丰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2、瑞丰公司在未对张兰友提供的发票进行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将租赁费转账支付给云梦公司。2018年2月、3月,云梦公司开具给瑞丰公司1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64130,发票号码:07180763-07180770,07196962-07196969,内容:挖机租赁费,价税合计金额1505280元,由项目分包人张兰友拿过来报销。2018年10月,瑞丰公司未认真审核张兰友提供的发票,就将租赁费转账给云梦公司。云梦公司将钱打给梅滨、陈三清,梅滨、陈三清最后将钱转回给张兰友,张兰友再向开票联系人孙月支付13%的开票费195686.4元。3、瑞丰公司接受云梦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财务上列支工程施工,并抵扣进项税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九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的发票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24 |
决定机关 | 丽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夏世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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