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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锦绣花园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572****505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603民初2378号
    案号 (2022)豫1603执2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8
    发布日期 2022-0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佑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 750 万元及利息(含罚息)1270709.9 元(利息、罚息计算至 2021 年 4 月19 日,2021 年 4 月 20 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14.2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锦绣花园餐饮有限公司、被告赵明慧、赵雷、郭玖云、谢国营、谢并社、刘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河南锦绣花园餐饮有限公司、被告赵明慧、赵雷、郭玖云、谢国营、谢并社、刘丹在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佑海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 73194.96 元,由被告河南佑海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锦绣花园餐饮有限公司、被告赵明慧、赵雷、郭玖云、谢国营、谢并社、刘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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