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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时宇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志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080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607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83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7
    发布日期 2018-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盛泽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其中100万元的贷款,利息以借款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2.5‰从2014年9月26日计算至2015年2月24日,罚息以借款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8.75‰从2015年2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其中300万元的贷款,利息以借款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8.5‰从2014年9月26日计算至2015年2月25日,罚息以借款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2.75‰从2015年2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其中50万元的贷款,利息以借款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0‰从2014年9月26日计算至2015年2月25日,罚息以借款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从2015年2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苏州盛泽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万元。 (以上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05063)。 三、被告吴江时宇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国医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盛泽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编号均为东方农贷高保字[2014]第00439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本金高额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平巧华、谢志明、翁惠春、翁惠庆、郑爱林、翁惠春、黄鹰对被告苏州盛泽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2014年2月25日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承担书》项下最高债权额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40元,由被告苏州盛泽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吴江时宇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国医药业有限公司、平巧华、谢志明、翁惠春、翁惠庆、郑爱林、黄鹰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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