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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实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72149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3民初872号
    案号 (2016)辽0103执5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5
    发布日期 2017-01-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 二、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利息及行政管理费(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辽宁实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实华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晶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人民币475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邮寄费人民币120元,由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实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实华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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