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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碎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9008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007号
    案号 (2016)闽72执002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1
    发布日期 2016-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86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37元,由被告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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