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花〕食药监大队罚〔2018〕0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1989〕第3号)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2016年5月18日已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舒雪优滋滋润皙白沐浴露”特殊用途化妆品被我局行政处罚结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两年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曾因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受过刑罚或行政处罚的,或者曾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舒雪清爽修护防晒露SPF30(批号:SX0302002,保质/有效期:2020/03/01)27支;二、没收违法所得985.5元;三、处违法所得4.8倍罚款4730.4元。以上罚没共计5715.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12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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