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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70214X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731执7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8
    发布日期 2018-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343727.02元,合计4843727.02元(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 二、被告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 三、被告孙伟洲、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李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伟洲、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李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50元,由被告于都县唐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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