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寿光市泰丰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78375****658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7民初589号
    案号 (2020)鲁07执5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1-0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农商行)流借字(2017)年第2-14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19375元计算至2018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寿光农商行)流借字(2017)年第2-14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农商行)流借字(2017)年第2-14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86111.11元(计算至2018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寿光农商行)流借字(2017)年第2-14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农商行)流借字(2016)年第2-1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275689.55元(计算至2018年2月21日,之后利息按(寿光农商行)流借字(2016)年第2-1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农商行)流借字(2016)年第2-1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1217733.37元(计算至2018年2月21日,之后利息按(寿光农商行)流借字(2016)年第2-1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五、被告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泰丰铸造有限公司、魏光奎、寇国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魏光奎、寇国美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泰丰铸造有限公司、魏光奎、寇国美、魏广波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魏光奎、寇国美、魏广波对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795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共计299795元,由被告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寿光市泰丰铸造有限公司、魏广波、魏光奎、寇国美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