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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泉市监一罚字〔2021〕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违法行为,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2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9
    决定机关 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 王龙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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