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监拱罚处字〔2019〕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列的处罚标准,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责令改正,没收周氏?冰糖桂花莲子藕粉(生产日期:2019年6月5日,净含量:600克)4包,免予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何明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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