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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和瑞达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桃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7591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武侯民初字第3203号
    案号 (2015)武侯执字第00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15
    发布日期 2015-0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代英梅与被告成都和瑞达劳务有限公司确认被告成都和瑞达劳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退还的金额为60000元; 二、被告成都和瑞达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代英梅支付20000元;余款40000元由被告成都和瑞达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前向原告代英梅支付; 三、原告代英梅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诉讼费用183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代英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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