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龙行神洲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罗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0056****642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103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2018)黔 01 民终 4615 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黔0103执28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19-08-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主文: 一、被告唐旭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东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86308.99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截止2016年7月18日为4960.67元,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唐旭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东山支行律师费27321元; 三、被告贵州龙行神洲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东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东山支行承担386元,由被告唐旭阳、贵州龙行神洲担保有限公司承担4216元。 二审主文: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 0103 民初5319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贵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 0103民初 531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唐旭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贷记卡本金186308.99 元、滞纳金 18472.11 元及截止 2016 年 7 月 18 日的利息 4960.67 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收取 4602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取 4602 元,10均由被上诉人唐旭阳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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