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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龙行神洲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056****64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103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黔0103执19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4
    发布日期 2018-1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春风、赵月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华北路支行借款本金230691.47元及相应利、罚息(截止2016年8月8日为17322.29元,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赵春风、赵月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手续费22522.76元; 三、被告贵州龙行神洲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华北路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8元,由被告赵春风、赵月兰负担,被告贵州龙行神洲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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