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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71****648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民终2294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38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611000元、罚息(含复利)13063883.08元,以及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贷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贷款本金29998343.05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年利率11.7%计算;复利以利息611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年利率11.7%计算); 二、变更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抵押所有的晋阳街159号1幢6层、11层、12层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晋房权证并字第D201307356号、第D201307349号、第D201307348号)和位于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晋阳街以北的土地(地号为K-10502007),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上诉人张富刚、张巧玲、张佳、孙超金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上诉人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8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49元由被上诉人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张富刚、张巧玲、张佳、孙超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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