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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巧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71****64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1148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27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判令被告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29998343.05元。 二、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晋房权证并字第 D201307356、第 D201307349号、第D201307348 号所记载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证号为K-10502007号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三、判令被告张富刚、被告张巧玲、被告张佳、被告孙超对被告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7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富刚、被告张巧玲、被告张佳、被告孙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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