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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巧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71****64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5民初4711号
    案号 (2018)晋0105执2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1
    发布日期 2018-07-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渠涛借款本金65万元及截止2017年7月6日的欠付利息4.615万元,此后从2017年7月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以本金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二、驳回原告渠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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