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盛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41397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云商初字第01565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恢5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强盛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复兴路支行借款本金3999930.76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5月25日利息为331490.73元,此后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至该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具体以该银行电脑系统生成的放款结清表格为凭)。5二、被告徐州盛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强、张颖、王华云、闵凡荣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复兴路支行有权对被告陆玉龙提供的抵押房产即本市黄山新村12#-101室房屋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州强盛印务有限公司、徐州盛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强、张颖、王华云、闵凡荣、陆玉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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