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盛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1397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2民初2323号
    案号 (2020)苏0312执4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盛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21399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截至2017年11月28日的利息为122610.65元,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按涉案合同约定计收);二、被告于传宝、常爱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于传宝、常爱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盛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高邮市金宝电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邮市甘垛镇甘泉村西张组(甘垛工业园)的抵押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邮国用(2004)第85093号。房地产权证编号:邮房权证甘垛字第136326号、邮房权证甘垛字第132498号、邮房权证甘垛字第14153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州盛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邮市金宝电工有限公司、于传宝、常爱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