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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合永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3495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91民初11593号
    案号 (2018)川0191执2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8
    发布日期 2018-04-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合永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3701355.27元、利息(以代偿款71461.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从2014年12月31日始计算至2015年5月14日,以代偿款3701355.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从2015年5月15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罚息(以代偿款71461.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从2014年12月31日始计算至2015年5月14日,以代偿款3701355.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从2015年5月15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及违约金50万元; 二、若被告成都合永园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罗军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金祥路6号1栋2单元27层2701号房屋(权1751287)),被告罗军、席礼菊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56号4栋3单元2层201号房屋(权0770724),被告兰廷贞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外南街E栋8单元3层1号房屋(权004805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罗军、席礼菊、兰廷贞对被告成都合永园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合永园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8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2542元,由被告成都合永园商贸有限公司、兰廷贞、席礼菊、罗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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