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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建平县鑫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步洪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421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322民初4494号
    案号 (2018)辽1322执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平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偿还原告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欠款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执行)。 二、被告建平县鑫峰矿业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建平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建平县鑫峰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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