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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市监罚处〔2020〕3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纠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理: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0
    决定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方宝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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