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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格灵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6MA****1J1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44943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70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格灵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淘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计至2020年9月21日的利息为58870元,罚息为9135元,复利为55.65元;从2020年9月22日起的罚息、复利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被告柯宗荣、柯宗贵、萍乡市智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广东格灵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柯宗荣、柯宗贵、萍乡市智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东格灵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208元,由被告广东格灵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柯宗荣、柯宗贵、萍乡市智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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